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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全部】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全文

中原网(www.zynews.cn) 发布时间: 2010-08-30 07:03:01   来源: 解放军报 我要评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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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(二)拒绝或者逃避军事训练、执行军事勤务的;

  (三)拒绝、逃避征召的。

  第六十四条 在预备役军官管理工作中,收受贿赂、徇私舞弊,或者玩忽职守致使预备役工作遭受严重损失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未构成犯罪的,依法给予处分。

  阻挠预备役军官参加军事训练、执行军事勤务,或者履行其他兵役义务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;拒不改正的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。

  第十一章 附 则

  第六十五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的人员,服人民解放军军官预备役的,适用本法。

  第六十六条 本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。

  (新华社北京8月28日电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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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 编辑:zynews_rf 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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