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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全部】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全文

中原网(www.zynews.cn) 发布时间: 2010-08-30 07:03:01   来源: 解放军报 我要评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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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第二十九条 预备役军官军衔的晋级,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:

  (一)预备役大校晋升预备役少将、预备役上校晋升预备役大校,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;

  (二)预备役中校晋升预备役上校,由军区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;

  (三)预备役少校晋升预备役中校、预备役上尉晋升预备役少校,由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军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;

  (四)预备役中尉晋升预备役上尉、预备役少尉晋升预备役中尉,由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师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。

  第三十条 预备役军官违反军纪的,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,可以给予军衔降级处分。批准预备役军官军衔降级的权限,与批准授予该级预备役军官军衔的权限相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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