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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全部】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全文

中原网(www.zynews.cn) 发布时间: 2010-08-30 07:03:01   来源: 解放军报 我要评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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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,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办理。

  第八条 预备役军官所在的工作单位,应当支持预备役军官参加军事训练、执行军事勤务和履行其他兵役义务,协助做好预备役军官管理工作。

  第九条 预备役军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、法规以及军队的有关规章、制度,参加军事训练和军事勤务活动,接受政治教育,增强组织指挥能力和专业技能,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。

  第十条 对在履行兵役义务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预备役军官,应当依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给予嘉奖、记功或者授予荣誉称号。

  对在预备役军官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,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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