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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全部】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全文

中原网(www.zynews.cn) 发布时间: 2010-08-30 07:03:01   来源: 解放军报 我要评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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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预备役专业技术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:

 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:预备役专业技术少将、大校、上校、中校、少校;

 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:预备役专业技术大校、上校、中校、少校、上尉;

 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:预备役专业技术中校、少校、上尉、中尉、少尉。

  第二十四条 预备役军官参加军事训练、执行军事勤务期间,军衔高的预备役军官为军衔低的预备役军官的上级;军衔高的预备役军官在职务上隶属于军衔低的预备役军官的,职务高的为上级。

  第二十五条 评定和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,以预备役军官职务等级、工作(任职)年限、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依据。

  第二十六条 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,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:

  (一)预备役少将、大校,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授予;

  (二)预备役上校,由军区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授予;

  (三)预备役中校、少校,由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军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授予;

  (四)预备役上尉、中尉、少尉,由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师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授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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